发布日期:2024-12-25 02:18 点击次数:78
徽州分家契约文书在使用过程中的具体名称很多,较为普遍的有“分书”“分单”“关书”“分关”“阄书”,还有如“清白分单”“遗嘱合同”“议墨合同”等。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分家书”。清代徽州分家原由大致有三:一是双亲年事已高黄金交易杠杆,“因身年迈,不能治事”,“病累月余,朝夕莫测”,需要分家析产,以免死后诸子纷争;二是家庭不和兄弟不睦,“夫故年迈,子媳不听训诲,各生变异之心”,“兄弟三人,各起横心,诸然难守”,需要分家析产,以免生事端;三是子孙众多,子女己婚配嫁娶,“情因人口众多,难以同居”,“今已家事颇就,实则丁繁口阔,男已毕婚,女已婚嫁”,需要分家析产,以化繁为简。分家以拈阄为定,遵循诸子均分、按房分家原则,多采取一次性分完父辈财物的分家形式。
相对于官方史籍、方志、文集等资料,分家书能够更具体、真实地展现出有关养老的实态及细节,是研究清代寡居女性养老问题的第一手资料。经笔者整理相关文书,其中属于分家书的契约文书约800余份,涉及寡居女性养老问题的共57份,对应时间跨越有清一代。在这57份分家书中,多数为略有薄产的一般家庭,也有徽商家庭。例如,《乾隆十六年黄炽等立阄分合同》记载了经营典当业的徽商在分家清算账目完毕后,存银总计“玖千五佰零五两七钱零五厘”;《雍正五年休宁黄楷等立阄书》也显示经营典当业的徽商家庭的各类收租“总共租贰仟零零七砠零六斤”。
本文将以上述徽州分家书为资料基础,围绕清代寡居女性的家庭养老问题试做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清代寡居女性的家庭类型有多种,如无子女、无子有女、一子和多子等,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有分家书的家庭,故无子女、无子有女、一子的情况几不存在。行文不当之处,请方家斧正。
二、生前的艰辛:寡居女性家庭养老的供给内容、来源及资产占比
“缘因夫故数年,且予年迈无能,历尽一生艰苦,惟恐堕坠家声”,在丈夫去世后,寡母(分家书中涉及的寡居女性,多为寡居的母亲,也存在少量寡居的儿媳、孙媳、侄媳,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为“寡母”。)一人支撑生活自是万分艰辛,“嗣是以来,氏殚俭勤,茹荼苦,独肩家政”。在面对自身年事已高、家庭不睦、子孙众多等现实困境时,寡母选择分家析产,同样也带着对自身生前、身后诸事的担忧,如《清同治六年(1867)曹氏遗嘱阄书》中提到,“吾年已迈矣,不能并耕作食,愿尔切怀罔极之思,膳食素餐,莫若克减薄慢”。那么,寡母的“膳食素餐”供给都有哪些内容?
从目前所见资料看,寡母的养老供给大体有三种:物资、银钱和饭食。其中,银钱,即供养人给与寡母银或者钱;饭食,即每日饭菜。相较之下,养老物资的具体形式就比较复杂多样。如《清嘉庆十六年九月毕王氏阄书》:“氏身日膳,各人每年上季打出干麦四拾斤,秋季打出干谷弍佰斤,听氏自爨。其田地山场所养柜木,存身铲子,以充盐油之需”,包括干谷、干麦及柜木。《清道光五年二月方王氏分嘱》:“两子每年所取各出衣资大钱柒佰文,麻五□□,〔燥〕苞〔芦〕二十斤,豆壹斗官,糯米壹大斗,猪肉叁斤,烟叁斤,麻皮弍斤”,即包含生活用品(衣、麻、麻皮)、食物(燥苞芦、豆、糯米、猪肉)及烟等消费品。《清同治四年六月汪宋氏阄书》载有“男三人,每人出干谷弍担,出黄麦每人出四斗,又每人出蚕豆十升,出黄豆十升,猪油每月一斤,盐二斤,不得短少”,包括干谷、黄麦、蚕豆、黄豆、猪油、盐等。除上述所提及物品,提供给寡母的物资还有白米、粟米、豆油、松木、干柴、茶油等。
表1 清代徽州寡母家庭养老供给类别、数量及占比
供给类别 物资 银钱 饭食 物资、银钱 物资、饭食 银钱、饭食 物资、银钱、饭食 数量(例) 34 7 3 8 1 0 2 占比(%) 62 13 5 15 2 0 4
说明:在笔者整理的涉及寡居女性养老问题的57份样本中,有1份是两子分家后对某部分产业进行的再次分配,因原阄书无法看到,不能判定寡母养老供给的所有类别,另有1份没有详细的供给类型说明,因此本表统计样本数量为55份。表中占比数据保留至整数。
从表1来看,在55份分家书中,寡母的供养形式多为提供各类物资,有34例,在样本中占比62%,这也比较符合当时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生产模式;提供物资和银钱相结合的样本为8例,占比15%;单独提供银钱7例,占比13%,其中有5份是徽商家庭,经营磨坊、典当铺、行店,或拥有店铺,可见寡母养老供给类别会受到家产结构和家庭经济模式的影响;仅有3例单独提供饭食,占比5%。需要说明的是,单独提供饭食的比例较低,这与我们习惯性的认知有所出入,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一是寡母大多还有能力自己烧饭生活,如上述《清嘉庆十六年九月毕王氏阄书》中“氏身日膳……听氏自爨”,或愿意自食其力,“因慈母自炊自爨为乐,惟愿尔等效其菽水之志也”;二是寡母在分家后,有些会与长房子孙或年幼的子女居住在一起,所以饭食的供给不需要特殊说明和规定,如“三、四、五房诸子年幼小,氏难恝视,仍自扶持”。
除此之外,寡母养老的类别还有两个现象需要进一步讨论。一是在分家书中提供给寡母银钱及包含银钱的样本共17例,占比为31%,而进一步追溯其来源,除一部分银钱是直接给与外,其他则多来源于借贷生息、入会分红、店铺租金、生意盈利等。二是如上所述,供给寡母养老的物资非常多样,除田产、房屋此类不动产外,还有大量动产的存在。相较之下,在同一时期清水江、石仓两区域分家书中则较少看到银钱养老,其物资给与基本为田产及房屋,像烟、猪肉、油、家具,以及各类租等几乎未见。从分家书所呈现出的徽州寡居女性的家庭养老实态,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相对于其他区域,徽州民众的行为模式中带有市场的印记,银钱和各类丰富的物资种类,亦是当地市场化程度更深的表征。除此之外,徽州是程朱理学兴盛之地,当地民人深受传统孝文化熏陶。从徽州的分家过程以及对寡母养老的保障,我们可以看到商业化的社会如何巧妙实现了市场和传统伦理的平衡。
以上我们梳理了寡母的养老供给内容,这些养老物资或银钱来源于何处?由家产的哪一部分或者由谁来承担?就赡养寡母的物资而言,如谷、麦等口粮,其来源多为两种:一种是在分家析产时,从家产中划出部分田产用以赡养父母,称为口食田、养膳产、抽膳田等。如《清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潘阿吴氏阄书》载“其吴氏坐落福泉山水田弍坵,以为养膳”;《清光绪二十五年六月李氏及五子所立分关》载“合口塘大田壹坵,以作母亲李氏养膳”;《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程有达等分关执照》载“邀请亲友, 处定养老地四亩五分,作为生前零用”。
那么,寡母如何管理她的口食田?对此,学界一般认为是自耕自收,或是将产业出佃获得租利。我们先来看一份《清嘉庆五年二月黄胡氏所立的遗嘱分单》:
立遗嘱分家单母黄胡氏,今因夫亡过 年,所生六子,第三子继与家叔。今因五子俱已长大成人,婚娶以齐。今免〔浼〕亲族,将故夫所置房屋、田地、产业、各项物件品搭五股阄分,各子照阄得各项领受,管业自立……其母身养膳,各子轮流,不得争竞推挨……
正富阄得(略)
立遗嘱分家单母黄胡氏,今因夫亡过 年,所生六子,第三子继与家叔。今因五子俱已长大成人,婚娶以齐。今免〔浼〕亲族,将故夫所置房屋、田地、产业、各项物件品搭五股阄分,各子照阄得各项领受,管业自立……其母身养膳,各子轮流,不得争竞推挨……
正富阄得(略)
一 众存各处山场、苗木、竹园,五股均分。
一 硬租共计租谷弍拾陆秤,母坐饭食,候母百年后,亦作五房均分。
一 存左堘段角里田一坵,硬租一秤零二斤,系是五股均种均交。
一 存庄基地上边地基一所,未曾分析。
所有账目会银五股均交均收,其母零碎使用每股愿付银五钱,不得推挨短少。
所有锡□铜镟众存众用。
贴母饭食衣着硬租:
苎园背上坵硬租叁拾斤,男正顺交。
苎园背下坵硬租拾斤,男正云交。
张辛塆下三亩硬租肆秤,男正润交。
下黄村硬租拾秤,佃人黄金。
塘坞口硬租一秤,佃人李向。
塘坞口硬租一秤,佃人叶双门。
土名梨木坞硬租肆秤拾斤,男正悦交。
里庄十亩段硬租弍秤拾斤,佃人汪宜。
张辛坑三号谷一秤。
嘉庆五年二月 日 立分单母 黄胡氏(后略)
一 众存各处山场、苗木、竹园,五股均分。
一 硬租共计租谷弍拾陆秤,母坐饭食,候母百年后,亦作五房均分。
一 存左堘段角里田一坵,硬租一秤零二斤,系是五股均种均交。
一 存庄基地上边地基一所,未曾分析。
所有账目会银五股均交均收,其母零碎使用每股愿付银五钱,不得推挨短少。
所有锡□铜镟众存众用。
贴母饭食衣着硬租:
苎园背上坵硬租叁拾斤,男正顺交。
苎园背下坵硬租拾斤,男正云交。
张辛塆下三亩硬租肆秤,男正润交。
下黄村硬租拾秤,佃人黄金。
塘坞口硬租一秤,佃人李向。
塘坞口硬租一秤,佃人叶双门。
土名梨木坞硬租肆秤拾斤,男正悦交。
里庄十亩段硬租弍秤拾斤,佃人汪宜。
张辛坑三号谷一秤。
嘉庆五年二月 日 立分单母 黄胡氏(后略)
这份分家书写明“硬租共计租谷弍拾陆秤,母坐饭食”,但其实际的膳产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就留给黄胡氏的口食田而言,是将多种管理模式结合在一起的。在上引分家书正文空白处有一块补写的内容,即“贴母饭食衣着硬租:……张辛坑三号谷一秤”,核算其斤秤数,刚好是上述“硬租共计租谷弍拾陆秤,母坐饭食”中所示的26秤,因此可以说“贴母饭食衣着硬租”后详细开列的内容是对租谷26秤的补充说明。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口食田的管理,寡母黄胡氏将其中一部分交给正顺、正云、正润、正悦四子耕种,“苎园背上坵硬租叁拾斤,男正顺交。苎园背下坵硬租拾斤,男正云交。张辛塆下三亩硬租肆秤,男正润交。土名梨木坞硬租肆秤拾斤,男正悦交”;还有一部分则由佃人黄金、李向、叶双门、汪宜耕种,“下黄村硬租拾秤,佃人黄金。塘坞口硬租一秤,佃人李向。塘坞口硬租一秤,佃人叶双门。里庄十亩段硬租弍秤拾斤,佃人汪宜”。另有一块田产“张辛坑三号谷一秤”,没有说明谷物的缴纳人,我们推测可能是黄胡氏自己耕种管理。除此之外,26秤的谷折算成米约364斤,也意味着寡母一天可以保障1斤米的供给。在分家之时,看似无意的一个数字,背后却隐藏着民众的智慧与用心。
综上分析,寡母对于口食田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自耕自收,如“外深坑田弍坵,计租自租母种。垄里上边田四坵,计租自租母种……茶丸里田弍坵,计租自租母种”;二是由儿子耕种或由儿子代为管理,这种代为管理多是儿子将寡母的口食田租佃给他人,收租后再交于寡母,“母亲在日,给租自膳,另载于后”;三是寡母将其出佃,自己直接收租,如上述嘉庆五年二月黄胡氏所立的遗嘱分单。
寡母的口粮除来源于口食田外,还可能由赡养人直接给予。如《清道光五年二月方王氏分嘱》载“两子每年所取各出……麻五□□,〔燥〕苞〔芦〕二十斤,豆壹斗官,糯米壹大斗”;《清光绪七年八月汪江氏分拨遗嘱》载“江氏在世之日,凭中面议,递年开树、开桴各给膳米,玉粒壹石六斗、黄麦弍斗、豆油六升”。留与口食田和直接给与口粮的两种模式并不是非此即彼,在一些分家书中,是将其灵活结合在一起的。如《清光绪十四年七月吕王氏阄书》中,除母亲自己耕种外,诸子每年还给与寡母小麦、黄豆等,“一开,里凸,二人公同取用,目下老母作种,土名汪二坞。慈母膳食饭米,凭中议定,每人永年交出小麦五斗,黄豆壹斗,粟米三斗,苞芦八斗, 白米壹斗,两共计三石六斗。豆油三斤,制钱弍百文”。又如《清光绪十九年二月冯胡氏阄书》中“现下租谷麦分, 尽归予坐养膳之需。除坐租谷麦分之外,每人补干谷壹佰斤,补干麦壹佰升,不得短小分文”。
对于寡母平时使用的银钱,其来源何处?又由谁来承担呢?对于银钱的给与,大致也有两种模式:其一是诸子均出。如“每年有达、有德、有财另与继母生前供给钱伍吊”,为三子均出;“养母亲每年秋收干谷,长房归谷五十斗、洋五元整,二房归谷五十斗、洋五元整,无得短少”,是由两房均出。在黄胡氏的分家书中,“所有账目会银五股均交均收,其母零碎使用,每股愿付银五钱,不得推挨短少”,可以看出赡养黄胡氏的银两来源于会银,会银由五个儿子分为五股均交均收,五子每股拿出五钱作为母亲零碎使用;在《清光绪二十四年一月叶姜氏阄书》中,“常年福、禄、寿,春茶岀臼之日,每人交出英洋弍元整”,叶姜氏所得银钱是由三子均出,每人在每年春茶产出后,所得银钱交给寡母一部分。其二为,分家时某子获得特定产业或者负责管理时,寡母所需银钱由产业所得者或管理者承担。如《清道光五年二月方王氏分嘱》载“内有漆树,取分洋钿壹圆与母,听次男开养,其洋钿来年交付老 母收”,方王氏的养老银是由所得产业的次子承担;在徽商家庭中,如《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章汪氏阄书》中,寡母章汪氏的银钱源自店租,“每年议包店租钱弍拾捌仟,归母食用”,此产业在顺根、世煌成年之前,由顺昌管理账目,这笔钱也由其承担,三人俱成年之后,三人同开,这笔钱也就由三人在各自产业所得中分摊。在另一份徽商的分家书中,寡母的银钱也来源于店租,“生意现归镃承做,每年作店租口叁拾元,付氏膳养之资”,其生意归镃承经营,银钱也由其承担。
而在银钱来源上,除上述会银、春茶、漆树、店租外,寡母的养老银钱也可能来自于利息,如“今将兆隆典合得一半, 计银壹万零三佰零伍两柒钱零五厘, 内扒贮捌佰两,每年支利捌拾两, 以为汪氏孺人养膳之需”。还有一次性将所存银钱给与母亲的情形,如《清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周氏阄书》载“存屋当约洋拾元,其洋批与母亲零用”。
对于饭食这一项,我们所见分家书中,膳食基本都是直接由诸子轮流供应,如上述黄胡氏即是如此,诸子“不得争竞推挨”。而《清道光五年二月方王氏分嘱》载“供膳饭,次子、三子各半奉养”,即长子已出继,因此仅由二子、三子供膳。
清代的徽州家庭在分家析产时,会拿出多少家产来保障寡母生活?在诸子均分之下,每子所分到的家产份额基本一样,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以此推定寡母作为分家析产时其中的一份,与诸子等额。也就是说,如若一个家庭有四子,在分家析产时,是否会将家产五等份?这些问题,学界还未有关注与讨论。
表2 寡母所分某类型资产占比情况
文书名称 家庭某类型资产总量 寡母所分某类型资产量 寡母所分某类型资产约占对应类型家产比(%) 儿子(个) 诸子/某子实际约得某类型资产量1 寡母与诸子/某子所得资产份额之比 《雍正十年歙县倪姓关分书》 54亩2分6毫 13亩9分8厘5毫 26 2 《雍正五年休宁黄楷等立阄书》 2007砠零6斤 178砠半 9 4 431砠 1:2.4 《清乾隆七年二月潘学洲兄弟阄书》 大租125秤 25秤 20 2 《清嘉庆三年十一月曹方氏阄书》 田租共319.5秤 97秤 30 5 50.5秤 1:0.5 《清道光五年二月方王氏分嘱》 苞芦391斤 40斤 10 2 195.5斤195.5斤 1:4.9:4.9 《清道光二十七年七月黄凌氏阄书》 茶柯7块 1块 14 2 4块2块 1:4:2 《清光绪二十四年一月叶姜氏阄书》 48秤 3 18秤18秤 1:0.4:0.4 《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程有达等分关执照》 田24亩1分 4亩5分 19 3 3亩6分3亩3亩 1:0.8:0.7:0.7
资料来源:据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17-318页),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6卷(第113-138页),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第1册(第51、 61、96、 153-161、 305-319页)、第5册(第258-263页)相关内容整理。
说明:因一些地块计量单位不同、或田租规定种类不同,难以将一份分家书所有资产统计比较,表中仅选取同一计量单位的相同家产类型比较。
注:1. 就清代徽州分家习惯而言,若家产较多,一般应有对应数量的分家书分别记载每个儿子具体的分家所得,但由于遗存分家书不一定都完整, 导致无法完整呈现诸子分家所得实态。
在同一份分家书中,涉及的家产计量单位不同。以田产为例,常出现某某地一块、某某地地租多少、某某地多少亩多少分等不同表达,多种计量类型同时存在,难以折算。而寡母养老物资类型也多样,如豆、谷、麦、布,难以计算当时的时价。因此,我们选取分家书中同一计量单位的相同家产类型进行比较,如道光五年二月方王氏分嘱,整个家庭年收入的苞芦为391斤,分给寡母的苞芦为40斤,即以苞芦来计算占比。如此,得到的有效样本为8份,见表2。因样本数较少,我们仅可以说,从这些样本来看,寡母在某类型家产中所分得的为家产总额的10%—30%。如上所述,在诸子均分之下,每子所分到的家产份额基本一样,寡母作为分家析产时一份,是否和诸子等额。我们以寡母所得资产数为1,来计算其与诸子所得资产之比,发现并没有出现等额或是相差不大的比值,而是出现了很大的差别。这样的比值结果表明,寡母可能并不能作为一“股”来衡量,而仅能看作一人。在清代徽州,契约文书中常有“股”的表述,以分家书为例,如几股均分,几股商议,几股支用,“股”在分家书的语境下,是房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家”,如长子这一股,即是分家后的长子这个家庭,可能有5人、10人,也可能仅有1人。这其实能解释,为何家产分配份额出现无规律的比值模式,这也可以理解为另一种意义上的“规律”,因为各房所存在的人口多寡不一,某种类型家产的分配上会以实际面临的情形来考虑并执行。
三、身后的忧虑:寡居女性身后之事的资费来源、承担与安排
《清同治六年曹氏遗嘱阄书》中有“即于百年之后,棺衾使费,尔等各念为子之情,此具理无愧乎!”的表述,可见寡母对身后之事充满着担忧。分家书中寡母对身后之事的交待主要包括丧葬资费的承担者及其来源,以及对生前所分资产及众产在离世后的再次分配等方面。
表3 寡母身后之事项及资费承担者与来源
丧葬资费种类 承担者及来源 漆、油漆寿木面 次男 寿木、各样回归费用 俱系各半均出 死后葬资 养老地4亩5分 钱3500文 长房 姚家山外坞坞头衫木 车轮坞山 当田四宗 衣衾等费之需 两各均派 身后一切之费 三股支持 衣衿使用 四人均派 英洋20元 倘其不敷,弟兄三人匀出 大园塝 祖遗买田亩 会资、衣衾、 棺椁、出殡等费用 亭屋后田4坵、方垣下田9秤 横田壤大小买熟田3分正 丧祭之需 牛头石田1坵 葬祀之费 租谷500斤 殡葬之需 膳田地160余秤 丧祭之需 牛头石田1坂
资料来源:据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第1册(第51、96、330、355页)、第3册(第102页)、第4册(第146页)、第5册(第71、176、351页)、第6册(第181、376页),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2辑第10卷(第305页),以及中国历史研究院图书馆和黄山学院图书馆所藏文书相关内容整理。
在徽州分家书中,身后事项一般被笼统写为“殡葬之需”“死后葬资”“丧祭之需”,多规定由谁承担,或者来源于哪些资产,较少出现具体规定预留多少银钱作为身后之事的资费准备。表3中出现两例具体的银钱数,3500文、英洋20元,分别出现于《清嘉庆六年八月罗观禄兄弟关书》“又批,姚家山外坞坞头衫木,二房砍作之日出钱三千五百文贴长房,母亲百年之后所用”,以及《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周氏阄书》“再批,父手遗下土名大园塝下,屋价英洋弍拾元,其洋存于地字阄耀生名下。当凭亲族,其洋日后百年母亲费用”。经分析可见,这两例其实也是一种由物资转换而成的银钱。为何在清代徽州少有以预留银钱保障身后诸事,而是多以生前养老所用的口食田作为身后诸事的保障呢?这从侧面反映出,清代徽州典当业虽然发达,但当地民人不会存有大量或多余的银钱放置家中或钱庄。从更深层面来看,这种现象反映出清代徽州土地交易市场的成熟,土地流转与变现是较快的,置办丧事所需的人力、物品和银钱,都可以通过土地收租或典卖等形式快速获得并支付。在当时的民众心中,土地是最稳妥的保障。
分析表3对寡母身后之事的承担一项,我们发现,对于生前寡母分有养膳田或分家时留有存众田产的,身后之事的资费一般都来源于膳产或众产的土地。如《康熙元年(1662)祁门官塘许氏分家阄书》,母亲和庶母留有“养膳田地共计一百六十余秤,生作养膳之资,死作殡葬之需”,这是将养膳田作为殡葬费用的来源。《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叶方氏阄书》,“过百年并饭米地,一同以作出殡”,其中的饭米地即是养膳田。在《清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主盟母李阿程立阉书》中,“惟存土名牛头石田一坂,计佃租十六砠十斤,存母生食丧祭之需,候母百年之后,三股出备支用”,这是将存众的一块田产作为寡母百年之后的支用来源。《清嘉庆十六年九月毕王氏阄书》,“又存当田四宗,土名列后,作氏百年备办事用”,这也是存众之产用于百年后办事之需。
在契约文书中,会出现“批”“旁批”的字样。一般来说,“批”是在契约成文后,当时或一段时间后对契约内容的补充,或者是一些情况的说明。在《清道光二十八年七月李金氏阄书》中,写有两处旁批,印证了分家书中对众产用于寡母身后之事资费来源的事实,而不是仅为一句约定。两处旁批表明,在寡母亡故后,无钱支当,于是将两处存众的田产卖给了李德光:
存众:土名车轮坞山并前面坞在众。
[旁批]于母亡过,官〔棺〕木衣角,无钱知〔支〕当,将众山卖仍天字阄,价洋拾五元正〔整〕。出卖 李德光
土名外坞降阴阳培一处。
[旁批]天字一半,地字一半,批仍天字阄,衣官〔棺〕木衣角,作洋八元正〔整〕,出卖李德光。
存众:土名车轮坞山并前面坞在众。
[旁批]于母亡过,官〔棺〕木衣角,无钱知〔支〕当,将众山卖仍天字阄,价洋拾五元正〔整〕。出卖 李德光
土名外坞降阴阳培一处。
[旁批]天字一半,地字一半,批仍天字阄,衣官〔棺〕木衣角,作洋八元正〔整〕,出卖李德光。
而分家时未有膳产或存众田产的家庭,寡母身后之事一般会规定由诸子或某子承担。如《顺治五年程阿毕立分家书》中,寡母程阿毕要求四个儿子对自己尽养膳责任,四子每人出钱六钱,以作程阿毕养膳之资,不得缺少,分家书中未有口食田或规定的用于养老的众产田,因此 “日后百年,四分均葬”,即由四个儿子均摊丧葬资费。在《清道光五年二月方王氏分嘱》中,方王氏生前的养老主要是由诸子提供饭食、物品和银钱,同样未有口食田或规定的用于养老的众产田,分家书中对于方王氏身后之事的安排为“其母寿木并各样回归资费,俱系各半均出”,因长子出继,即由次子、三子平均分摊。在《清光绪二年一月汪胡氏阄书》中对寡母生前的养老提供诸如白米、黄豆等物品,对其身后一切之费,亦照三股支持,也是采取诸子均摊。
当然还存在第三种情况,当指定用于寡母丧葬资费来源的某一存众产业或养膳田不足支付时,该如何处理?《清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周氏阄书》:“父手遗下土名大园塝下,屋价英洋弍拾元……其洋日后百年母亲费用。倘其不敷,弟兄三人匀出无异”。从这份分家书来看,父亲留下的房屋作价是20元用于母亲丧葬费用,如果不敷,由仨子再次平均摊派。《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程有达等分关执照》:“处定养老地四亩五分,作为生前零用,死后葬资……日后继母百年后,除四亩半地随时作价外,按三股商酌摊办”。此处用于养老的4亩5分地在寡母离世后,按当时的时价作价,如果不足,由三股也就是仨子摊派。综上来看,当膳产或众产土地作价后,不足以支付各项丧葬资费的情况出现时,费用之缺由诸子均摊。
那么,在寡母生前所立的分家书中,对于存众资产以及所分的口食田在承担丧葬费用后剩余的部分,或者并不由口食田或众产来支付丧葬费用时,寡母在生前会如何安排剩余的田产呢?大多数分家书对剩余部分或留存的口食田及众产,会采取再一次分产,与寡母生前分家时采取诸子均分家产类似,寡母离世后的剩余部分也多采取诸子再次均分的方式。如《清嘉庆三年十一月曹方氏阄书》:“承祖及近置田产,氏自存捌拾柒秤……待百年后,除丧葬祭扫,计田若干,此田余者均分”。曹方氏离世后,上述田产的一部分承担义葬祭扫后,剩余部分即采取均分的方式。《清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潘阿吴氏阄书》,“其吴氏坐落福泉山水田弍坵,以为养膳。吴氏没后,三人品分无异”,即吴氏离世后,直接三人均分。《清嘉庆五年二月黄胡氏遗嘱分单》《清道光二十七年七月黄凌氏阄书》《清同治二年十二月张吴氏阄书》等,都是规定寡母离世后直接均分田产。除此之外,有的分家书是将寡母离世后的养老资产作为家族的祭祀经费。如《雍正五年休宁黄楷等立阄书》,“以壹百七十八砠半与金母孺人为养膳之需,俟天年之后亦作祀租”;《清同治三年一月吴汪氏关书》,“德传公祀众存田租,始为母之口食,继为标祀轮流”。当然,民众日常生活中对各类事务的安排是灵活多样的,如《清光绪十九年二月冯胡氏阄书》,“现下租谷麦分, 尽归予坐养膳之需……待予百年之后,或尔弟兄三人轮流收租、麦分、纳粮、标掛,或停存数年生息,豫理坟莹”,即是将生前养膳的租谷麦分在离世后,三子轮流收租、祭祀等,或者还可以将收租存留用于生息,以便修缮坟茔。
可以说,在清代徽州,一个家庭多数会面对两至三次分家析产,第一次一般是父母或父亲主持下的分家,各子拈阄决定所得的家产部分,并协商划分出哪些资产作为存众产业,哪些资产作为父母的养老来源。第二次多为父或母离世后的第二次家产分配,如之前父母俱在时已经分家,多是协商父或母养老的家产部分;如父母俱在时还未分家,即和第一次分家程序相同。第三次为父母俱不在后的家产分配,主要是对承担丧葬资费后的剩余部分或父或母留存的养膳田、众产进行协商分配。至此,一个徽州家庭的分家析产才算全部完成。
四、传统的力量:诸子均分下的养老分摊和一纸阄书下的养老保障
在对清代徽州分家书进行爬梳后,我们对寡母生前身后之事的安排有了较为明晰的认识。笔者发现无论是诸子对寡母生前所需物资的承担和身后丧葬资费的摊派,还是寡母离世后剩余资产亦或膳产众产的再次分配,都围绕着“均”与“不均”来考量和实践。清代社会分家所遵循的普遍习惯为诸子均分。关于“诸子均分”相关问题,学界多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我们想要求证的是,在诸子均分的原则下,对于寡母的生前身后之事的各项资费是否由诸子均出均摊?
表4 清代徽州寡母养老供给内容的来源及承担模式
养老供给类别 来源 承担模式 生前 口粮 口食田 诸子直接给予 诸子均出 银 诸子直接给予 诸子均出 其他产出所得 某子 饭食 诸子直接供给 诸子轮流 身后 丧葬资费种类 来源 承担模式 丧祭之需 口食田或众产的土地 诸子直接承担 诸子均摊 某子直接承担 某子 口食田或众产的土地+诸子承担 口食田或众产的土地+诸子均摊 再次分配 诸子再次均分
在表4中,寡母生前的口粮、银、饭食所需,以及身后丧祭之需,除口食田及众产作为来源外,来源于诸子的部分多是均出均摊的承担模式。但不管是生前还是身后的养老承担模式中,都出现了某子承担的现象,这是否能说明在家产诸子均分的情况下,寡母的家庭养老并非贯彻“均”的准则?以下我们来详细分析呈现这些现象的分家书。
《清嘉庆十七年一月江余氏阄书》中,江余氏的供膳是由长子承担的,“土名中太舍外竖号熟地,存坐长子,母亲存坐供膳。百年日后,长房经管”,其原因在于家产一部分诸子均分后,还另划出一块存坐长子,且寡母离世后,这块土地也由长房经管。长子之于其他诸子,多拥有了一块地,母亲赡养由他承担,体现的是另一种公平,这种公平也意味着一种均等。
《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章汪氏阄书》中,赡养章汪氏的银钱,由其二子和三子承担。章汪氏共有四子,长子、长媳亡故,次子顺昌生孙世煌,过继给了长子,还有三子顺金、四子顺根。按清代徽州习规,寡母应由这四房赡养,却仅规定二子、三子供银,分家书中载有“一议,黄塘硚面店磨坊一业,顺昌执理。立有议约,每年议包店租钱弍拾捌仟,归母食用……一议,杨家庄面店磨坊一业,顺金执理。立有议约,每年议包店租钱拾陆仟,归母食用”,原因也在于家产中两处磨坊分别由此两子执理,另外一子一孙并未得到经营类产业,因此由此俩子拿出些店租钱给母亲,也是公平与均等的表现。
胡方氏阄书中有关于寡母在世主持分家时对其棺椁、出殡费用的安排,且阄书之后还批有对寡母离世后关于丧费的详细记录与说明。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分家中,“一批土名亭屋后田四坵,共计一亩。一批土名方坵下田九秤。两处作会资、衣衾、棺椁、出殡等费用后照分。”胡方氏于宣统二年(1910)离世,因三房也已离世,故长房、二房、四房于宣统三年对众产以及丧葬费用做出进一步分决:
一土名亭屋后大小买田壹亩,计四坵。并土名方坵下田九秤。分居之日,将上两业公坐付会,并母亲丧用。母亲年前仙逝,今会已付满,以致凭中公算明白。付会与丧费共用去洋弍百九拾九元八角六分。除前年方坵下田九秤,卖出洋壹百四拾元,仍洋壹百伍拾九元八角六分,系根瀚陆续付出。凭中将亭屋后田壹亩,抵归长房了讫,统不作缴。自后,此田永归长房执管,与二、三、四房无涉。此属各愿,并无勉强等情。批此,又照。
一土名亭屋后大小买田壹亩,计四坵。并土名方坵下田九秤。分居之日,将上两业公坐付会,并母亲丧用。母亲年前仙逝,今会已付满,以致凭中公算明白。付会与丧费共用去洋弍百九拾九元八角六分。除前年方坵下田九秤,卖出洋壹百四拾元,仍洋壹百伍拾九元八角六分,系根瀚陆续付出。凭中将亭屋后田壹亩,抵归长房了讫,统不作缴。自后,此田永归长房执管,与二、三、四房无涉。此属各愿,并无勉强等情。批此,又照。
在这份分家书中,亭屋后田4坵与方坵下田9秤这两处田产作为众产,规定用于会资、衣衾、棺椁、出殡等费用。寡母离世后,会资与丧费共用去洋299元8角6分。而众存的两处田产,有一处卖出,即方坵下田9秤卖出洋140元。会资和丧葬费用还缺洋159元8角6分,这部分钱由长房根瀚陆续支付,因此,未卖的一块存众之田在中人的见证下,抵给了长房,长、二、四房签字画押,并无异议。实际诸子均摊的资费还是来源于胡方氏生前分家时家庭存众的两处田产,胡方氏身后的费用本质上依然是由诸子均摊。
由上可见,家产诸子均分下,对于寡母生前身后的养老承担也遵循均分均摊的原则。而某子承担的现象,看似“不均”,实际是田土多给了谁,产业经营给了谁,谁即承担那一份赡养责任,这些“不均”反而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清代民分家及赡养所遵循的“均”的习惯和原则。
在诸多分家书中,我们看到寡母对自己生前身后事无巨细的安排,口粮给多少,衣服做几件,棺材谁来买,祭祀费用哪儿出,等等。在这些繁琐细致的安排背后,我们感受到的是清代社会女性对自身生存的担忧与不安。那么,这一纸阄书是如何能保障寡母的生存?
岸本美绪、王振忠、严桂夫、刘志松、刘铖等学者对明清徽州是否是一个契约社会做过探讨,笔者认为不管以何标准评定,都可以明确明清徽州社会中存在强烈的契约意识。在徽州,各种契约文书构成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的基础,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一条垄界不明,几棵山木被盗,几只猪鸡耗散等各类民间细故,都要凭中立契,付诸于白纸黑字间。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领域,并不由官府来管理,也缺少国家法律行之有效的保护,人们遵守的是一些长期为人们所熟知的不成文习惯,以及彼此之间订立的契约。契约发生的领域广泛且深入,契约活动蔓延长久且广远,契约影响和制约着民众的社会行为。一方面,民众通过契约相互沟通协商,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结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民众在契约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等原则,这些习惯与原则在契约签订过程中得到强化并进一步传播,民众的社会行为也受到更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在《清同治四年六月汪宋氏阄书》中,加批有“立母亲饭米字”,进一步规定寡母赡养的细节。一纸分家书更像是一种符号,带着不言自明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除当事人以外的所有见证及参与者(如中人、母舅),以及违约的惩罚(如罚银、不孝罪等),都成为一纸阄书保障寡母生存的支撑。在清代徽州,众多契约文书支撑了社会秩序稳定,分家书则建构起家庭养老的稳定局面。
在契约之外,国家、宗族、社会思想共同保障着寡居女性的生存。《大清律例》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徽州歙县棠樾鲍氏宗族制定了包含对寡居女性等族内“鳏寡孤独”赡养问题的条规,桂溪项氏宗族制定《分给条规》等规约,对族内包括寡居女性等人群的供养问题进行规范,“妇人丧夫,年在三十六岁以内,无子守志者,给养终身;抚孤者,孤与母并给,孤照幼男式。孤年至二十一岁,并母亦停止不给,以孤成立当奉养也。孤或痴迷笃疾,则不与成立者比,给发,照议随时变通。”在清代社会,伦理孝道已成为大家普遍认可的社会思想,特别是程朱故里的徽州,更是深刻受到“孝”思想的影响。国家法律的保障、宗族规定的制约、伦理孝道思想的浸染与分家书一起,上下联动,互为补充,构织成较为严密的清代寡居女性养老保障的多维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4年第5期
文章编排:王行睿黄金交易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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